湖北城市设计规范最新版(湖北城市设计学院)

2024-07-03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1、湖北省人民政府于1995年5月16日通过了《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并自同年5月25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旨在发展城市绿化事业,遵循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并结合湖北省的实际状况制定。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城市绿化的总体目标、适用范围、管理部门以及政府的职责。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树、花、草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3、第二十六条鼓励进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进行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城市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市、区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

4、第十一条__第一款__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砍伐、修剪树木违反了《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黄冈市遗爱湖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法律全文

1、第0.5条 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2、法律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建筑及商业建筑等六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吸声、减噪设计。其他类建筑中的房间,根据其使用功能可采用本规范的相应规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湖北襄阳,30平米的路口布满13个井盖,设计这么多井盖有何用?

平米的路口布满13个井盖几十米的一条路,就有30多个井盖,有的还敞着口,附近居民吓得都不敢走。

武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三)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4%的标准建设。”删除第二款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规定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

第四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第十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