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2、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3、《民法典》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针对环境侵权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不同领域,就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赔偿内容作了规定。
4、年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了“风险防范”原则,体现了《环境保护法》预防环境风险与损害的基本理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违法行为包括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具体信息可咨询相关部门,获取第一手权威信息。
5、法律分析: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6、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法律分析: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 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 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公共生态环境的制度。它允许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主体,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害者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从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该制度的建立,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
法律主观: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 诉讼 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
为了更好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我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完善—— 第一,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律体系。
五是不断拓宽公益诉领域,延伸公益诉讼触角。继续用开拓创新、主动监督、主动作为的发展理念引领公益诉讼工作,不断拓宽公益诉讼领域,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烈保护等各个方面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的新途径、新领域。
鼓励地方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建设。
二)环境公诉:环境刑事公诉。即检察院以制裁环境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诉讼。这是最常见的环境公诉。环境民事公诉。
加强环境管理,避免因为环境违法行为而面临巨大的经济赔偿和声誉损失。同时,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可以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总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和社会监督机制,可以促进企业的环保行为和公众的参与,是保护公共生态环境的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