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设计管理条例规定(青岛城市设计院是国企吗)

2024-08-16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修改为“青岛市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校舍、场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他学校的校舍、场地由其主管单位或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青岛市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域。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第二章着重于市容管理规定。首先,第九条强调建筑物、构筑物等需符合国家和地方容貌标准,以及规划要求,保持整洁。第十条规定,产权人和使用人需定期清洗、粉刷建筑物,确保其美观完好。第十一条针对主干道两侧的阳台、窗外和屋顶,禁止悬挂、晾晒或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城市绿线青岛市城市绿线划定规范

1、为确保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地的有效管理和保护,特制定本城市绿线划定规范,由青岛市城市园林局和青岛市园林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共同参与制定,主要起草人为刘文栋等人员。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划定,引用了相关专业规范和法规。

2、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

3、青岛市的城市绿化条例注重规划与建设的严谨性。第二章明确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城乡规划部门的职责合作,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规定县级市的规划需报备上级部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需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确保绿化用地面积符合规定标准。

4、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地等行为的处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5、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的第四章专门针对城市绿化管理的监督与检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市政府和县级市政府有责任监督城市绿地规划、绿线划定与实施的执行情况,确保其规范进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全市绿化工作的定期检查任务,他们需要将检查结果上报给市政府,以保持对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持续监控。

2019年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文

1、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3、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彰显城市风貌特色,塑造良好城市景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外立面(含屋面,下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不可以。根据2020年3月15日施行的《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和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所以青岛是不能改变房子外观的。

3、改变外立面颜色需要报建设局,设计院,城管。建筑外立面是构成城市空间景观的主要元素,具有传承城市历史风貌,展现城市文化的重要作用。

青岛市城市房屋屋面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屋面管理,保证房屋的正常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屋面包括可上人屋面和非上人屋面。可上人屋面是指按房屋规划设计建造的可供人登临并从事相应活动的房屋屋盖。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明确维修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彰显城市风貌特色,塑造良好城市景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外立面(含屋面,下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

青岛市的城乡规划条例特别强调了特色风貌的保护,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和严格保护的原则。市政府将这一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资金投入。保护内容包括自然环境风貌,如山体、水体等,以及反映本市历史文化的建筑物和古迹等。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和特定区域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各类特色风貌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一条 对环境风貌的保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海岸带、海湾、海岛、湿地、山体等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行为,保持自然风貌特色。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